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5)(用工满3年超过退休年龄城镇人员补费)
关于第三条第二款“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一)适用人员范围此类人员补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2、未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2016年10月1日前具有新疆城镇户籍;
4、2016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经办要求
此类人员需到人社部门办理补费申报手续(经办流程见附件1),社保分局按照人社部门审批结果办理补费业务。
(三)注意事项
1、补费基数
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00%。
2、缴费比例
以新政发〔1998〕98号文件印发之日为界限,实行分段补缴,即1998年12月之前按国有企业缴费比例补缴,之后后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3、补费时间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顺延缴费,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已缴纳的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参保补费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已缴纳的基数一次性补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