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衔接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月65元调整为每月80元。这是继开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2016年从每月55元调整为每月65元后的又一次调整。此外,从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转移衔接时点和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转移资金和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互相转移的实行,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鼓励参保人特别是农民工多缴费、长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并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四、重复参保、领取待遇的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对于参保人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