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酝酿与成熟

养老保险2018-11-27三水老师

中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酝酿与成熟

  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标志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探索之路由此展开。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支柱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推动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目标。

  然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酝酿几经周折。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进一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并要求适时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但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受阻。

  随后,全国保险会议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紧接着2016年11月《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上海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产品作为上海‘十二五’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鼓励试点开展,2016年6月上海市政府向国家财政部提交了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标志着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个人税收递延政策付诸实现。2016年,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在上海试点。时隔6年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曲折探索中实现了从萌芽到试点的转变。

递延型养老保险顺应了时代需要

  虽然非延税型和延税型在税收激励方面有着相同的效应,但由于两种税收模式缴税的时间点不同,就可能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采用不同的税收模式,最终个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尽相同。退休后收入会降低,即面临较低的边际税率。如果采用延税型养老保险,最终个人获得的实际养老金收入会更高。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采用的是非延税模式,进行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相对于非延税型养老保险能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实际收益,是一种改进,也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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