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

养老保险2018-11-27王新老师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5号),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参保率达到99.56%,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06.7万人。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将缴费标准调为12档,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实施意见》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缴费,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实施意见》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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