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新政策2018-06-29李天扬老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对本市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对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2、已有经营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税收减免操作办法按湘政办发〔2006〕25号之《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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