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我市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将被兼并、转让、租赁、破产,有的停产、半停产,一时还难以定出困境。因而,必然有部分企业职工失业和富余下岗,随着改革的深化,分流富余人员和安置失业人员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要求,现就分流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破产失业人员
l、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救济金的,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本市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人员,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2、企业破产后被整体接收的,其职工分流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由整体接收单位负责。
3、企业破产后无整体接收单位的,从破产资产中按在职职工人均2万元以内提取安置费,交劳动部门监督使用,对其人员实行分类分流安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体弱多病实行再就业安置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但必须按其提前退休年限向市、县(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缴足养老保险费,或将其安置费用移交市、县(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补偿养老保险费,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失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外,可从安置费中增发2000元以下的补偿费。
4、破产企业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分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l、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由于企业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困企业标准,确需提前终止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特困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
3、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执行。被裁减人员由企业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按照规定到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裁减人员证明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