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2018年海南退休工资上调1%。人社局2月27日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省财政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和其他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此基础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流程,细化发放手续,确保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于2018年3月底前按时足额发放,将这一重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退休后养老金如何领取?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这点很容易理解,就是在户口所在地交养老保险的,就在户口所在地领养老金。
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即不是在户口所在地交的养老保险,那么就在缴了养老保险10年以上的地方领养老保险金。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即你在N个城市工作过,退休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未满10年,那就回到你上一个缴满10年养老保险的城市领养老金。
4、如果你在所有待过的城市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都不满10年,那就回户口所在地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