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新政策2018-08-10李天扬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并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所属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机构负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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