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拟于2016年7月1日起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试点工作。为了落实好公安部的部署,让吉林省公民尽早享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便民政策,吉林省公安厅制定了《全省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先行实现在省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制度,然后推行省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制度。
异地办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由于异地受理改变了现行办理流程,不需要回到户籍地办理。为有效防止冒领、骗领居民身份证问题的发生,确保居民身份证信息准确、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省公安厅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全省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已经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4种情形不予受理
《全省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同时明确以下4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一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二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四是在本市、县的居民仍然按照原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异地办理需持有效证件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带彩色照片的原件之一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或公安派出所出示证明,即可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现场采集照片、指纹,填写《异地办理身份证登记表》,申请人确认登记无误,交纳工本费20元即可。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