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都应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待遇。
第二章待遇核定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审定退休养老金待遇条件和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第四条养老金待遇核定内容。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第五条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核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