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yjbys整理的关于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希望可以解决你江西省行政问责条例的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