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7月1日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新政策2018-06-28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广东省(不含深圳)自2016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实施口岸】

广东省此次实施的口岸包括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口岸、南沙港客运口岸、珠海九洲港客运口岸,今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口岸。

【政策内容和退税流程】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退税对象包括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其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的商品可退税。

退税物品不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但退税代理机构需要收取2%手续费,也就是说,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物后,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9%的比例金额申请退税。

境外旅客申办离境退税按以下流程办理:购买退税物品→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离境时提供退税物品和相关资料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签章→在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的隔离区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办理领取退税款手续(其中退税额超过1万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