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55号
发布日期:2016-3-21
生效日期:2016-4-15
《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