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通告
2015年消息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6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老旧车的界定 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有关政策
(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先行淘汰营运性质的黄标车。从12月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电车、拖拉机、全挂车、半挂车除外)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四)过渡期政策 1、注册登记:全市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期限为2015年1月31日以前。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转入登记: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2015年1月31日以前已在原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应当在原登记地车管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办理转入登记;2015年1月31日后,在保山辖区以外的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出、变更登记转出)的,一律不予办理转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