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民办教师工龄工资待遇规定

新政策2018-07-22李一老师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消息引发社会广大关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确定,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金网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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