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计划,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职责任务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