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
(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公布、揭露和批评。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