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大多数单位能自觉贯彻执行《条例》,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现提出如下意见:
1.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