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于2000年1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双方签定的最后一份是在2007年6月1日,也是签定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1日,张小姐向公司提出请求:因本人在公司已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公司将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1、张小姐的请求能否支持?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进行合同期限变更,是否视为续签,这样的连续变更合同规避连续续签问题是否违法?
3、针对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如: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如何约定,以避免遗漏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点评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唐付强律师
1、张小姐的请求能否支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一直履行下去,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终生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制度外,还规定了强制签订制度,即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强制签订,只要劳动者有单方订立或续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法定情形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所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关系没有中断中止,十年工龄连续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张小姐于200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直至2010年3月1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已经满十年以上,咋看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张小姐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她在2010年3月1日请求公司将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还是应当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才能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对此,笔者做一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