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3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年。
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