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怀孕休假女工劳动合同属违

新劳动法2018-12-15王新老师

作为一名怀孕女工,本来就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可当事人陈女士却没有被单位“照顾”,相反,在她想继续请假在家休息时,单位不仅未批准,还以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近日,陈女士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陈女士于2014年10月应聘于连云港某商务中心,从事销售工作。今年7月,陈女士向单位请假,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同日,单位同意陈女士的休假申请。过了二十天,陈女士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她休息治疗。于是,陈女士向单位提出继续请假半个月,但单位不置可否。今年9月,该商务中心以陈女士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对此,陈女士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在与单位交涉无果后,她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商务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认为,该商务中心未能举证证明陈女士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陈女士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因此,陈女士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该商务中心认定陈女士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据了解,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企业唯有以关爱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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