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最近很闹心,2016年,他应聘到某包装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其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工资应比其它岗位的职工的工资高,遂找到公司高层理论。谁知,公司领导解释说,职工的工资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公司的解释是否正确呢?
根据小李的情况,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而《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的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这样也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