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能称为“新劳动法”。
两者不是一回事,两者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废止劳动法,只是自然废止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部分。
劳动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当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仅仅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劳动法涉及的问题是全面性的,劳动合同法涉及的问题仅仅是劳动合同方面的。
从广义来说,劳动合同法是广义劳动法的一部分。
劳动法律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还包括天文数字的各类劳动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劳动部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等,2008年1月1日又增加了劳动合同法。
2008年之后劳动法仍然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法典,但是,其中一些涉及劳动合同的法条已经被新版本的劳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取代。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当然还要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主要取代的仅仅是劳动法第三章的内容。劳动法第三章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法其他十二章的内容仍然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