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哺乳假规定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提问:职工产假后的来公司上班,对公司安排工作有何特殊规定?我碰到这样问题:一职工产假后工作表现不好,给重新调动岗位,找人来说情,后来人事部长说,产假后没有满一年的,不能安排上夜班,职工会到劳动部门闹的。所以想请教一下。

解答:

  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因此贵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另外特别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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