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申请

新劳动法2018-11-28王新老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审查、批准等法定职责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健康权、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他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服的;

  (2)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角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

  劳动行政复议的管辖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2、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申请人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

  3、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管辖申请人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复议。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申请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及其委托组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名义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劳动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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