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8日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11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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