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核心内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5-11-23

  执行日期:1996-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第五条 (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六条 (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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