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的保监发〔2015〕77号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全文。该《制度》分总说明、填报口径2部分,附有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4种表。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77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掌握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开办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首次报送2016年3季度大病保险统计报表的时间可延迟至2016年11月30日。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应同时向保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联系人信息,包括填表人、部门级负责人(保监局为处级)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手机号码。今后,如相关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
2016年10月11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包括项目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等指标。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我会统计信息部报送表1和表2,其中,表2同时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数据。各保监局报送表3。
(三)报送方式
本制度采用电子报表方式进行报送,电子报表使用我会下发的标准格式EXCEL报表。其中,保险公司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年×季度×××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报表,文件内各Sheet分别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文件名中,保险公司名称应使用统一简称,详见附表4。文件名示例:2016年3季度国寿股份大病保险统计报表。保监局报送的电子报表文件名称为×年×季度×××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各保监局、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