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部分企业总是用订单多任务重为由,要求劳动者加班,即使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既加大了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因此,企业主动限制加班时间不超过80个小时(10个工作日)的做法,体现出企业在遵章守纪和维护劳动者休息权以及身心健康方面的积极态度,还是应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