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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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6年5月29日通过,现将《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9日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6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9日公布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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