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山东省日照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列入统计财政预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组织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拟订居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予以保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