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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