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核心: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是2016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6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6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6年适用。

  颁布信息: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75号

  【颁布时间】2003-4-27

  【实施时间】2004-1-1

  修订信息:

  【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修订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86号

  【修订时间】2015-12-20

  【实施时间】2015-1-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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