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法事假规定

新劳动法2018-11-28三水老师

  1. 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 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 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经公司副总批准,5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

  5.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6. 旷工1天,扣除日资2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10元;

  旷工2天,扣除日资4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20元;

  旷工3天,开除,住公司者扣除当月旷工天数×每日管理费用30元。

  7. 部门主管不按规定手续同意职工休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8. 职工在休事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发现,坚决除名,违规乱章者,后果自负。

  9. 职工请事假属不扣管理费只扣日工资范围: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10.请假条由主管部门连同当月考勤上班公司人劳部,人劳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财务部予以执行。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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