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新疆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教内学办〔20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6年新疆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我厅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新疆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新疆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办区内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对未能升入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的新疆区内初中班(以下简称内初班)毕业生,经选拔录取,统一安排到新疆区内高中班(以下简称区内高中班)学习。为做好2016年区内高中班招生录取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区内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初班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以及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招生宣传、志愿填报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公示
为切实体现“阳光招生”政策,区内高中班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每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 考试成绩公示。
- 体检名单公示。
- 体检结果公示。
- 建档名单公示。
- 录取结果公示。
- 贫困等级公示。
三、招生宣传与志愿填报
内初班各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要加强对内初班毕业生开展升学政策宣传工作。宣传内高班、内地新疆中职班(简称:内职班)和区内高中班相关报考政策,让毕业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升学政策。各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要指导毕业生做好升学志愿填报工作,志愿填报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毕业生自身实际。各办班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招生宣传和志愿填报工作,并及时将报名信息(含志愿信息)逐级汇总后一并报自治区内学办。(具体时间见附件)
四、录取原则和政策
(一)区内高中班招生录取工作不单独组织考试,内初班毕业生在原办班城市报名参加全疆统一组织的内高班考试(属全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经选拔,成绩、身体等综合条件达不到内高班升学要求的内初班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志愿和统一划定的分数线,录取到区内高中班学习。
(二)区内高中班体检、建档工作按内高班体检、建档中内初班毕业生报考内高班须进行的体检及建档要求进行。
(三)按照预录结果,自治区内学办对考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录取名单并公示,统一签发录取通知书。
(四)区内高中班特困生、贫困生、非贫困生认定标准,各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新教基[2010]6号)确认学生贫困等级名单,区内高中班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收缴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区内高中班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缴纳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46号)文件执行,即:特困生免交学习生活费,贫困生每年须交纳450元,非贫困生按当地学校高中计划内学费标准缴纳学习生活费用,并予以公示。学生领取通知书时,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收齐后在将新生送往学校时,与《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高中班学生贫困等级认定表》一并交区内高中班办班学校。
(五)凡被录取的区内高中班学生,一律注射乙肝疫苗(自费)、结核病疫苗,报到时将注射卡交学校。各生源地和办班学校分别承担学生入校、返乡期间的保险费。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16年区内高中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