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党员,大量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用纪律这把尺子管住党员,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才能使每个党员受到党的纪律约束,使由管住少数人变成管住大多数,由宽松软变成严紧硬。二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措施。只有不断细化,才能从源头上管住党员干部,增强纪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需要。严管是厚爱,平时教育好了,经常化了,则大毛病不致发生。
2.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用八项规定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强化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广大干部要求“一岗双责”,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三严三实”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在先行表率中永葆我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纪的严格,就是对党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发挥党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和在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
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这把尺子管党治党,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才能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受到纪律的约束。使管党治党从主要盯住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人转变,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3.
一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不再重复属于违法犯罪部分的内容,去除了法律范畴的重叠部分。二是不涉及违法但涉及违纪的要受到纪律处分。三是存在违法行为,在接受法律追究之前要先进行党纪处理。四是在违法情节较轻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4.
一是纪法分开的意义,把党内纪律审查与司法调查分开,二者明确界限,将党纪同国法区分开来,是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开展好执纪与执法工作提供便利。二是纪在法前,要求在实践中,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案人员,不论起诉与否,不论追究刑罚与否,其所在党组织都要先行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理。三是纪严于法,要求纪律底线要远高于法律底线,违纪不是小节问题,小纪不严、小病不治,必然会导致“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问题出现,因此对党员提出更高要求,对未违法而发生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早挽救,避免进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体现了中央纪委践行“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重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