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案件警示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范文2018-11-10王新老师

 【奚晓明案件警示心得体会1】

司法不能沾染上些许牟利的动机。一旦案件的裁判与法官个体或法院的经济利益挂钩,任何可能的腐败都将从中滋生。

在司法腐败的诸多种类中,法官与当事人串通作假案可能是最恶劣的一种,因为这不仅败坏了司法裁判的公正立场,更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侵权伤害。发生在河北武邑的这桩民事错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儿子为了抢得父母位于北京的房产,伪造证据并请托法官,联手炮制了一出将七旬父母逐出家门变卖房产的人伦悲剧。我们在唾弃身为人子却良知丧尽的同时,更为案件中法官“惟利而不惟义”的行径感到愤慨。法官作为操持司法的人,原本肩负着矫正违法、输送正义的职责,却在本案中蜕变成歪曲事实、戕害正义的帮凶。从性质上看,这较之一般的刑事冤假错案更为恶劣。

要想无中生有地炮制出一桩诉讼,需要在很多环节“翻云覆雨”。回顾本案一审、二审全过程,虽然不同的法官在其中上演的戏份不同,但从根本上说,都逃不出一个利益的引诱。管辖环节,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却因法官想“揽个大案子为庭里创收”而违法管辖,推杯换盏之间,立案的理由也由不动产纠纷变成财产侵权;庭审环节,主审法官不经质证便采纳伪证并故意作出枉法裁判,为的无非是好处费;而发现问题的法院领导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原因却是当时“各庭都有创收任务”。一旦法官或法庭有了自己的私利,正义的运送通道便转变为一种可供勾兑的资源。

与其他司法腐败案件一样,重金利诱、人情关系、单位利益,这些很可能匍匐在个案之中的“潜规则”,时刻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我们无法将法官坚守正义的品质寄托在人性完美上,也不能指望立法的规范能够一劳永逸地竖起“达摩克利斯之剑”,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对每一个违法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密的责任追究?庆幸的是,这起错案最终得以纠正,3名涉案法官被定罪判刑。但是,我们仍要追问一句:为什么编织了那么严密的制度笼子,依旧未能阻止此类假案的发生?

当然,个别法官的堕落并不能代表整个队伍,况且该案发生在将近十年前。不过,该案对今天仍然具有警示意义:司法不能沾染上些许牟利的动机。一旦案件的裁判与法官个体或法院的经济利益挂钩,任何可能的腐败都将从中滋生。就当下的司法现状,防止腐败,既要确认并保障法官体面生活的权益,也要对“拿了不该拿的”行为严格惩治,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防范此类腐败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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