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学习心得体会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关系、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
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当前,我们党面临“四大危险”“四种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越要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的思想,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条例》第126条明确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条例》第128条明确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篇2】坚守纪律底线培养高尚情操学习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坚持立德立规并举、自律他律结合、高线底线呼应,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体现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科学理念,更加有利于促使党员干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牢牢把握依规治党、德法相依的深刻内涵,以严与实的精神推动职责归位和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