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改革热点面对面学习心得体会_第1篇
建设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的一个新的法治建设目标。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目标既定,如何推进就成为重要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怎么建设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少人把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拿来比较中国的法治道路,其实这根本就是不对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想实现中国的法治目标,必须探寻一条符合中国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基础,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事实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须臾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宪法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并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亮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划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居于五大体系之首,足显其重要性和源头地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立法领域的问题不少,有些还比较突出。比如法律针对性、可操作性、可遵循性不强,层次低、刚性不足,不协调、不配套甚至矛盾冲突,立法进程常因部门争执而被拖延、甚至搁浅,等等。总体来看,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立法质量不高。这些问题与立法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但深层次的原因是科学、民主的立法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根本途径就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