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范畴,是人类在文明过程中经过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进步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崇高理想。
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的法治国家,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的法治国家,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法治国家,千差万别,形式多样。但他们一般都标榜这样几条: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司法独立;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与封建社会的行政专横、司法肆虐、无法无天的状况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而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则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而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他们的法治国家只能是有产阶级的理想的产物。但是,鉴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某些具体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尽管两者性质有别,在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上也可以互相借鉴。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综观历史和各国实践,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是指实现依法治国必备的体系,而不是只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包括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政权机关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主要领域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远比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