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非京籍幼升小小升初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小学资讯2018-07-26王华老师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教委《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6年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25日起实施。

一、组织机构

建立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教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信访办、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区监察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区法制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二、审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相关文件,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门头沟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本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本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等,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自行联系学校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区教委小幼科协调解决。

2016年主要审核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非本市户籍、且需要在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和新进入我区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其他学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以上相关证明证件材料(简称“五证”)。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审核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门头沟区务工就业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门头沟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建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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