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基础教育部分学科教学改进意见》(京教基二〔2014〕22号)精神,切实解决基础教育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扩大各区县和学校课程建设自主权,特制定《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以下简称《课程计划》)。
一、课程设置
第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历史、地理)、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以及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第二条要关注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以及学科内、学科间的联系与整合,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按照《课程计划》,逐级制定相应的义务教育三级课程整体建设一体化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削减课程门类,不得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周学时数和学科总学时数。
第四条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课程计划,落实课程标准,保证各类课程的开设和学时要求,确定整体课程安排。在保证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开展课程整合实验,提升课程质量。
二、课程结构
第五条全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39周、假期(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等)13周。全年39周的教学时间包括上课35周(九年级第二学期减少2周)、复习考试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增加2周)、学校机动2周(用于安排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游学等)。
第六条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周学时总量见课程设置表,每学时平均为45分钟。进一步下放课程自主权到学校,鼓励学校根据学科、课型等积极开展长短课、大小课相结合的课程实验,周总学时时长不得超过相应年级规定的学时总量。如:一年级不得超过1170分钟(26学时×45分钟)。
第七条各学科平均应有不低于10%的学时用于开设学科实践活动课程,在内容上可以某一学科内容为主,开设学科实践活动,也可综合多个学科内容,开设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在学时上可与劳动技术、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统筹使用,也可以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统筹使用。学科实践活动课程由区县、学校具体统筹安排,要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