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
学生家庭住址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学生家庭住址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
2016年5月18日
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
学生家庭住址认定办法
为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依法、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现提出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学生家庭住址认定办法如下:
一、学生家庭住址认定以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住址为准,而不是以户籍为准,房屋产权证说明家庭住址,户籍说明法律关系。
二、认定学生的家庭住址时,学生应持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全家正式常住户口本。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的房屋产权证相一致。所谓“全家”指学生和父母户口同簿,缺一不可。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时间是上一年7月31日前),持有者应是该生的父母,而不是共有权证;“实际常住”是指非空挂,确实居住在产权证所在处。
三、持老人(特指学生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产权证登记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学生的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确实没有自己的住房;二是孩子出生后的户口一直都与老人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动过;三是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如果父母有住房,即使学生出生后户口在老人处从未迁动过,也应回到学生父母产权证所在的学区入学。
四、学生随父母一方在学区内,父母中的另一方应是不在吉林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孩子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学区内实际常住的,可按学区内住址登记。
五、如果学生家庭住房已拆迁,应出具吉林市拆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重新购房,可按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安排学生入学。如已有自己的住房或已重新购房,则应将户口迁入到所购房的产权证所在的学区入学。
六、学生应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居住在父母自己的产权房内,登记时要持父母亲的产权证及户口本。凡迁到老人及亲属户口簿上的,一律按照原户口所在地登记。
七、对购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住址认定,需持进城务工人员房屋产权证(购房时间是上一年7月31日前)、户口本、吉林省公安厅监制的“居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务工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