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5〕112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管学校:
为了指导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043),现就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为目标,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县(市)区为主、“就近、免试”原则,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招生入学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免试入学:
(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与其父母单独立户;
(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初中招生
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小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