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子女。 (三)父母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以外,但随父母在城区内居住且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除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教学校、辅读班或随班就读外,其他残疾儿童都应随班就读。 二、入学办法 小学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一)本市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父母须持户口簿、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的有效证件(含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到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的服务学校报名。 1.适龄儿童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2.如适龄儿童家庭是三代同堂(即孩子父母无住房,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共住)的,需向学校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并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有效期在两年以上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有效期间)子女需要到公办小学就读的,需向居住地所属城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三)需要安排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所列材料到暂住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 2.父母双方在我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区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 3.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 4.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负责审验有关材料,并根据辖区内学校的生源情况,给予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具体工作日程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四)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报名时间 2016年7月4日、7月5日(星期六、星期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时间 7月18日(星期六)上午9:00,各小学公布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核准后的新生名单,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附件2 2016年南宁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表 原就读幼儿园: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