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区教师进修学校:
《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翔安区教育局
2016年2月28日
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厦教综〔20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要坚持“统筹学位、片区申请、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片区调剂、市区指导、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二、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参加积分入学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务工满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连续暂住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且目前在翔安区暂住;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2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
4.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完毕的。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购置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