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2〕2号),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划区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2.坚持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规定,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同在蓝天下,幸福共成长”的要求,保障每一个残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学校施教区的确定和学生所属施教区的认定
1.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及各区域的生源情况确定学校施教区。学生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住房产权证(户口、房产证须在招生方案公布前领取且一致)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学生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一致,按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产权证的区域确定施教区(详见附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照划定的施教区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主城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施教区内并实际居住的;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并实际居住的;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并实际居住的;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施教区实际居住的;
(5)对今年支持旧城改造,按期拆迁的拆迁户子女,因拆迁安置暂未搬进新居的,可安排在被拆迁地或安置地施教区内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