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相关政策2018-07-30才子老师

2018年湘潭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1、 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有效吗?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 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法律角度来讲,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管女职工是否处于孕期,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都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3、女职工孕期能否被降低工资?

不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还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因此,女职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即使用人单位为了照顾女职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女职工到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工作,其工资待遇也不应被降低。

4、 怀孕期间的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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