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相关政策2018-07-25王华老师

2018年济宁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1)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通常情况下,女员工在进行产前检查前,医疗保健机构会提供一个产前检查手册,上面将记录所有产检的时间和频率。所以,在员工请产假时,单位可要求员工出示该手册和相应的检查记录。如果不按此手册操作,也可以按照通常产检的频率给予产检假,超出的一律按病假(需提供病假单)或事假处理。

(2)产前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北京市无产前假的具体规定。

(3)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北京无陪产假的规定,男方可以享受以上奖励假。

(5)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