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且法律界人士也多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农村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有的人则认为不可以自由买卖。但实践中若符合一定的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宅基地买卖并办理相应过户的过户手续的。2018年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宅基地买卖办法,只是谈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个口子。
日前,根据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最新消息,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月15日正式公布了我国将开始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估计大家都知道,此前国家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之后,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因此打开了承包地流转的口子;
此次宅基地“三权分置”,姜大明表示,除了集体所有权不变,要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条件
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买卖也是合法有效的。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3、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宅基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